臺南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計畫-第三次修訂公告
臺南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計畫
申請補助期間:
(一)申請補助期間: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6 月 30 日止。
(二)補助認列回朔期間:
1.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、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(T8/T9)、換裝智慧 照明燈具及裝置能源管理系統(中、大型)者,凡於 107 年 1 月 1 日起採購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(以發票開立時間認定),皆可於 本計畫公告後申請。
2.汰換接風管空氣調節機、空調系統冰水主機、T5 燈具、電冰箱與家 庭用冷氣機及裝置小型能源管理系統者,凡於 107 年 12 月 7 日起 採購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(以發票開立時間認定),皆可於本計 畫修訂公告後申請。
(三)期間屆滿前,如補助款用罄,本府得終止補助,並辦理相關公告事宜。
一、服務業、政府機關與學校設備汰換補助:
(一)補助對象
服務業(營業登記資料中代碼為 F~J 大類或經本府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,但申請營業登記用電地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涉製造加工行為者,非屬補助範疇。)及政府機關與學校。
(二)補助品項
1. 空氣調節機 :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、接風管空氣調節、空調系統冰水主機
2. 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:既有T8/T9/T5螢光燈具汰舊換新為LED燈具。
3.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
4. 小型能源管理系統 :契約容量介於 51 kW 以下之服務業、機關及學校之電力用戶。
5. 中型能源管理系統 契約容量介於 51 kW 至 800 kW 之服務業、機關及學校之電力用戶。
6. 大型能源管理系統:契約容量大於 800 kW 之服務業、機關及學校之電力用戶。
7. 電冰箱
二、住宅節能家電汰換補助:
(一)補助對象:汰換並購置住宅節能家電產品之自然人,且安裝使用地點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之住宅用戶場所。
(二)補助標準: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1 級或 2 級之冷氣機、電冰箱,冷氣機每台依額定總冷氣能力每 kW 以新臺幣 1,000 元為上限,且每台不超過新臺幣 3,000 元;電冰箱每公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10元為上限,且每台不超過新臺幣 3,000 元。受補助產品如為分離式冷氣機,其補助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之,補助以一台汰換一台為原則。
(三)回收方式:汰換之舊品須依下列規定之一回收:
1. 親自送往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回收貯存場所回收。
2. 依廢四機回收管道,由電子電器販賣業者回收後,交由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處理。
3. 自行委託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辦理
http://solar.rsh.ncku.edu.tw/eco/files/20190223.pdf
節能補助申請文件一次打包下載檔
http://solar.rsh.ncku.edu.tw/eco/files/PDF.zip
http://solar.rsh.ncku.edu.tw/eco/files/ODT.zip
相關申請表單可至設備汰換補助計畫官網、經發局網站下載
住宅部門申請表可就近至公告之電器行(175處)索取
設備汰換補助計畫諮詢及申請方式